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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青师党发〔2024〕37 号)

  时间:2025-09-25 16:36:59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青海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教代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二条  为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本着“用得合理,群众满意”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和青海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精神、要求和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经费的来源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财务会计制度》中“工会收支预算科目”所规定的经费: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原则

第四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要坚持遵纪守法原则。工会各项收入依法依规获取。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全总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将“八个不准”落到实处(即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二要坚持经费独立原则。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要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要坚持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切实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要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四章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第五条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学校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及其他教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教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 教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教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工会直接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教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教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五)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由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会员因病住院慰问、会员及其直系亲属去世慰问等。

(七)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第五章  奖励、补助、慰问发放项目、规定及标准

第六条  发放项目

工会在举办活动和开展各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奖励、补助、慰问项目,包括:

1.优秀学员(自学)奖励。

2.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奖励。

3.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

4.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

5.逢年过节全体会员少量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会员因病住院慰问、会员及其直系亲属去世慰问等。

第七条  发放规定

1.明确标准。制定有关规定,明确奖励、补助、慰问发放的统一标准,形成书面文件,并严格按规定执行。奖励、慰问标准的制定应遵循合理、适度原则。

2.规范程序。制定奖励、补助、慰问规定,须经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3.手续齐全。发放奖励、补助、慰问时,审批手续应齐全,签收应按实名制要求规范到位。

第八条  发放标准

(一)优秀学员(自学)、文艺汇演、体育比赛以及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

1.工会在开展职工教育以及文体活动中,对于优秀学员的奖励以及在文艺汇演、体育比赛中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可按照不同获奖种类、层级分别予以奖励(奖励人数不超过实际参加活动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单项最高奖品 (或奖金)不超过300元,团体奖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不超过8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但人均不超过100元。

2.对于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最高不超过500元。

3.工会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如有需要可以对参加比赛的人员购买指定用途服装,但人均不得超过500元。

(二)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费、夜餐费补助

工会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各类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会员给予补助,现金和实物发放的标准每人每餐不得超过50元。

(三)逢年过节少量慰问品的发放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中秋节、端午节、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发放少量慰问品,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总量控制。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

2.形式限定。慰问形式为实物。

3.对象限定。慰问对象为学校全体工会会员。

(四)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

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由于疾病或意外灾难造成特别困难的会员和家庭补助,需要经过工会委员会研究后,可支付2000元。

(五)会员病住院慰问、会员及其直系亲属去世慰问

会员因病住院以实物为慰问形式,标准为不超过300元/人/年1次;会员去世以现金为慰问形式,标准为不超过500元/人,另外以工会名义送花圈一个(不超过100元);会员直系亲属去世以现金为慰问形式,标准为不超过300元/人,另外以工会名义送花圈一个(不超过100元)。

会员慰问原则上由会员所属单位和工会分会组织牵头实施。知名教授、专家、学者、副处以上领导由校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慰问。

(六)组织会员观看电影

用会费组织会员看电影时,应尽量统一组织。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电影观摩券。电影观摩券发放应签收到位。

(七)组织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工会可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当会费不足时,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应严格控制于省内,并做到当日返回。确需在外用餐的,以实际参加活动人数每人50元标准内用餐。

 

第六章  规范管理

第九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 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一条  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也可委托本校财务处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支出要坚持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度,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移到工会账户支出。

第十五条 工会举办的活动项目要有具体工作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购物清单,并附上参与人员名单,奖励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  

第十六条 比赛竞赛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发放标准兑现奖励,不可普发奖金,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第七章  工会经费审批办法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使用除严格遵守上述各有关规定外,根据学校实际,工会经费的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工会经费开支要按年度做出经费预算。

(二)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完成后,提交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核实,征得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意,呈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工会经费开支的会员活动费、职工活动费在单笔不超过1万元时,由工会主席审批后列支。

(四)工会经费开支的工会业务费、事业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单笔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时,由工会主席提交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研究、核实后,按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列支。

(五)上述各项开支,单笔超过2万元时,由主席会同经费审查委员会研究核实后,提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列支。

(六)上述各项开支,在单笔超过5万元时,由主席会同经费审查委员会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八章  相关要求

工会应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对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经费使用的审计审查中,凡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后通过。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海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原《青海师范大学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青师工字〔200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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