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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青海师范大学女教职工产育假相关规定的通知(青师工字〔2025〕4号)

  时间:2025-09-25 16:30:33  来源:   作者:

学校各单位(分会):

3月21日工会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我校女性教职工产育假期有关规定报告》,现将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1.本校女性教职工继续执行新修订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生育假188天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对难产的(含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的规定。生育假(产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学校寒、暑假

2.对高层次引进人才在青落户的,夫妻双方在享受法定产假之外,继续享受增加30天产假待遇的基础上,执行“对难产的(含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的规定。生育假(产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学校寒、暑假

3.按规定落实好男教职工陪产假、哺乳期女教职工哺乳假相关规定。在女方生育假(产假)期间,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看护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学校寒、暑假)。看护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具体由所在基层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做好审核把关。

以上规定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同时2019年6月1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青海师范大学女职工休产假的通知》相关规定废止。

 

                  剖 青海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202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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