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规范防控物资的捐赠接受、组织分配、检查监督等具体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控物资主要指: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管控工作中,上级调拨的、政府统一采购的及国内外社会各界和个人无偿捐赠的口罩、消毒液、橡胶手套、防护服、护目镜、酒精等防护消毒用品。
第三条 防控物资在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后勤管理处统一负责管理、调配和分发。
第二章 防控物资组织采购
第四条 上级下达的防控物资补助费可用于组织采购以疫情防控为主的各类物资,具体方案由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协商确定。
第五条 凡需购买的防控物资,由各单位提出采购申请,经各单位党政联席会初审后,报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捐赠物款接收
第六条 各界捐赠的各类防控物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统一接收;捐赠款项由财务处负责接收,纳入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应急资金统筹使用。接收捐赠物资须开具接收款物三联单,接收物资清单应注明来源、名称、品种、数量、规格、入库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防控捐赠物资的接收、转运、仓储要严格交接手续,建立台账,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及时调动。
第八条 带有意向性的捐赠物资,要请捐赠者注明具体要求,并尽量按照其意愿进行分配和运送,一般不得转作它用。直接捐赠给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物资(价值在一万元以内)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自行接收、分配、使用。非意愿性捐赠的防控物资纳入计划,统一安排,重点保障,优先保障。
第九条 接受捐赠款物后,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捐赠者出具收据,并发给感谢信。
第十条 捐赠者要求反馈捐赠物资使用情况及效益的由收受捐赠物资后勤管理处或接受捐赠部门负责报送分配、发放、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 分配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及捐赠的防控物资由各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报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分配,分配时必须遵循“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防控物资一律实行无偿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严禁变相收费、变卖、截留。
第十三条 防控物资严格按规定用途专项使用,不得平均发放,私自发放,厚此薄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或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防控物资发放至校内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的物资调度,优先保障医护人员及防控一线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发放防控物资由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定,后勤管理处统筹发放,发放时要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制作物资发放三联单,一联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第二联需求单位留存,第三联需求单位提取物资时交后勤管理处仓库留存。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物资发放台账,确定专人管理,所下发的物资要合理、节约、安全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各领用单位疫情结束后须向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处、纪委报送防控物资分发报表,接受学校纪委监督、审计,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防控物资和防控款项有同样的严肃性和严格性。在其接收、管理、分发和购臵、备办、组织的过程中,凡中饱私囊、贪污受贿、收受回扣、挪作它用,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相关部门从严查办。
第十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丢失或其它损失的,除追究当事人、领导人的个人行政责任外,要酌情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因工作失职、渎职等行为,致使严重影响防控工作,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除追究责任外,应调离工作岗位或按除名处理。
本办法由青海师范大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