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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时间:2013-05-25 08:08:54  来源:   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在学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遵照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学校管理,推进学校民主建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代表大会。 
第五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教代会的筹备、召开和换届等事宜。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教代会开会期间的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进行。
    第七条: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校工会主持进行。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八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年度工作报告。
(二)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要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教职工生活福利政策改革相关规划、方案的制订。
(三) 评议和推荐先进模范,协同党政有关部门推荐、评议、监督干部。
其他需要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 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 有提交提案和发表意见、建议的权利。
(三) 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 有审议教代会的工作和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 因依法、正当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和阻挠时,有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二) 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正确维护学校整体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 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积极参加教书育人、优质服务、为人师表活动,在建设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教代会的筹备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成立的筹备领导小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换届工作由大会主席团负责。教代会代表和大会主席团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
第十三条:每届教代会召开若干次全体会议。一般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如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提议,可适当增加全体会议次数。)。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大会闭幕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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